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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必考知识点
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必考知识点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四个法律部门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和区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等多类。其中,政府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2)民法商法
认真理解民法商法的概念,明确《公司法》和《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实践中注意与经济法的区别,所以,要注意理解法律部门的性质。
(3)行政法
认真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明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属于行政法。
(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而程序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我国的诉讼法有《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中,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
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
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3.复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于代理而言,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必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3个具体规定(见教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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